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部分條文 主任委員 潘世偉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前條醫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前條護理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二、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之一之訓練合格。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一款之訓練,得由各級勞工或衛生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其課程與時數,依附表四及附表五之規定。 第 五 條 事業單位自行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如具備必要之檢驗設備及醫事人員,且依附表六至附表八報經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定者,得依本規則規定辦理所屬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項目中之X光、血中鉛、尿中鉛、尿中鎳、尿中無機砷、尿中鎘、血中汞、尿中汞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得轉由具該項檢查能力之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理。 第 十三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於其受僱或變更作業時,依附表十二之規定,實施各該特定項目之特殊體格檢查。但距上次檢查未逾一年者,不在此限;對於在職勞工應依附表十二所定項目,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雇主使勞工接受特殊健康檢查時,應提供最近一次之作業環境測定紀錄交予醫師。但非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規定應實施測定項目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檢查紀錄應參照附表十三至三十七之二為之,並保存十年以上。但游離輻射、粉塵、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作業之勞工及聯苯胺及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β-萘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α-萘胺及其鹽類、鈹及其化合物、氯乙烯、苯、鉻酸及其鹽類、砷及其化合物、鎳及其化合物等之製造、處置或使用及石綿之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其紀錄應保存三十年。 第 十九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五條、第十三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表一 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項次 | 作業名稱 | 一 |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之高溫作業。 | 二 | 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之噪音作業。 | 三 | 游離輻射作業。 | 四 |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異常氣壓作業。 | 五 | 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鉛作業。 | 六 |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四烷基鉛作業。 | 七 |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 | 八 |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下列有機溶劑作業: (一) 1,1,2,2-四氯乙烷。 (二) 四氯化碳。 (三) 二硫化碳。 (四) 三氯乙烯。 (五) 四氯乙烯。 (六) 二甲 基甲醯胺。 (七) 正己烷。 | 九 | 製造、處置或使用下列特定化學物質或其重量比(苯為體積比)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之作業: (一) 聯苯胺及其鹽類。 (二) 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三) 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四) β-萘胺及其鹽類。 (五) 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六) α-萘胺及其鹽類。 (七) 鈹及其化合物(鈹合金時,以鈹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三者為限)。 (八) 氯乙烯。 (九) 2,4-二異氰酸甲苯或2,6-二異氰酸甲苯。 (十) 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 (十一) 二異氰酸異佛爾酮。 (十二) 苯。 (十三) 石綿(以處置或使用作業為限)。 (十四) 鉻酸及其鹽類。 (十五) 砷及其化合物。 (十六) 鎘及其化合物。 (十七) 錳及其化合物(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 (十八) 乙基汞化合物。 (十九)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 十 | 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 | 十一 | 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 十二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一) 鎳及其化合物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混合物以鎳所佔重量超過百分之一者為限)。 |
附表五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訓練課程與時數表 項次 | 課程名稱 | 課程時數 | 1 | 醫事法規 | 2 | 2 | 勞工健康及職業傷病補償相關法規 | 2 | 3 | 勞工安全衛生概論 | 4 | 4 | 工作現場巡查訪視 | 2 | 5 | 工作場所毒性傷害概論 | 2 | 6 | 職業傷病概論 | 4 | 7 | 職業傷病預防策略 | 2 | 8 | 職業衛生護理與勞工健康服務工作 | 4 | 9 | 健康監測與健檢資料之分析運用 | 4 | 10 | 職場健康管理(含實作三小時) | 6 | 11 | 職場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含實作四小時) | 8 | 12 | 勞工健康服務計畫品質管理與稽核 | 2 | 13 | 災變應變計畫/緊急醫療照顧方案管理 | 6 | 14 | 勞工選工、配工及復工概論 | 2 | 合計 | 50 |
附註:實作課程需撰寫一份計畫或實務作法報告書,並經該授課講師審核通過。 附表十二 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 附表十六 異常氣壓作業 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 附表三十一 砷及其化合物作業 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 附表三十七之一 鎳及其化合物作業 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 附表三十七之二 乙基汞、汞及其無機化合物作業 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 附表三十八 作業名稱 | 考量不適合從事作業之疾病 | 高溫作業 | 高血壓、心臟病、呼吸系統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無汗症、腎臟疾病、廣泛性皮膚疾病。 | 低溫作業 | 高血壓、風濕症、支氣管炎、腎臟疾病、心臟病、周邊循環系統疾病、寒冷性蕁麻疹、寒冷血色素尿症、內分泌系統疾病、神經肌肉系統疾病、膠原性疾病。 | 噪音作業 | 心血管疾病、聽力異常。 | 振動作業 | 周邊神經系統疾病、周邊循環系統疾病、骨骼肌肉系統疾病。 | 精密作業 | 矯正後視力零點八以下或其他嚴重之眼睛疾病。 | 游離輻射作業 | 血液疾病、內分泌疾病、精神與神經異常、眼睛疾病、惡性腫瘤。 | 非游離輻射作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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