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價公告:因長期以來原物料與基本工資持續不斷上漲,致使本公司生產成本大幅提高。為維持產品品質,故自114年01月01日起調漲售價,敬請各位體恤諒解!為了感謝客戶長久以來的支持,在114年有購買漏電檢測箱贈送到"感電預防教育體驗中心"教育訓練名額,第三代漏電檢測箱贈送3名教育訓練名額,第四代漏電檢測箱贈送5名教育訓練名額!第III代,第IV代漏電檢測箱底部的接地金屬板已有加接地夾取代從即日起不再設置接地金屬板,本公司保留外觀調整及功能調整權益。提高使用者自身的安全性「新工安」、達到機具使用管理的效率「新管理」、良好的工作環境也替企業打造優質形象「新形象」。

新聞法規

勞委會公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修正條文。

  • 首頁
  • /
  • 新聞法規
  • /
  • 勞委會公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修正條文。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勞安1字第1020145342號

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一條。

附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一條

主任委員 潘世偉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十四條之一      雇主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應使其接受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講師資格,依附表十二之一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          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教育訓練時,講師資格應符合附表十五之規定。

 

附表十二之一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講師資格

 

 

 

附表十五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師資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