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一條。 附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一條 主任委員 潘世偉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十四條之一 雇主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應使其接受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講師資格,依附表十二之一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 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教育訓練時,講師資格應符合附表十五之規定。 附表十二之一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講師資格  
附表十五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師資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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