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價公告:因長期以來原物料與基本工資持續不斷上漲,致使本公司生產成本大幅提高。為維持產品品質,故自114年01月01日起調漲售價,敬請各位體恤諒解!為了感謝客戶長久以來的支持,在114年有購買漏電檢測箱贈送到"感電預防教育體驗中心"教育訓練名額,第三代漏電檢測箱贈送3名教育訓練名額,第四代漏電檢測箱贈送5名教育訓練名額!第III代,第IV代漏電檢測箱底部的接地金屬板已有加接地夾取代從即日起不再設置接地金屬板,本公司保留外觀調整及功能調整權益。提高使用者自身的安全性「新工安」、達到機具使用管理的效率「新管理」、良好的工作環境也替企業打造優質形象「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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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規範第二十二點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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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5 日 
勞安 3 字第 1020145265 號
修正「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規範」第二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規範」第二十二點
主任委員 潘世偉
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規範第二十二點修正規定
二十二、 實驗室應參與能力試驗及盲樣測試,其要求如下:
(一) 實驗室初次申請認證,應依分析類別通過指定之最近連續兩次相關能力試驗,並檢附其證明。
(二) 實驗室依分析類別參加能力試驗,其頻率要求為每六個月一次,並將能力試驗辦理機構之評估結果
送認證機構備查,其送交日期於得知比試結果後十五日內為之。
(三) 實驗室應參加必要之盲樣測試,盲樣測試係不定期為特定目的寄發之樣本測試。
 前項能力試驗及盲樣測試之辦理機構,由本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或第三者認證機構推薦經本會
同意後擔任之。